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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」第二點及第三點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

發佈者 : 陳人事管理員
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,另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劃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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